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湘政务公开办函〔2019〕3号
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省政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定政务管理服务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推进情况。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公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运维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布情况。
(三)平台应用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手机APP、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设施情况。
(四)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制度,政策解读制度等建立执行情况。
(五)监督评议情况。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社会评议、定期考核3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根据每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内容,采取在线读网、“四不两直”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二)社会评议。通过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置调查问卷等形式,由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总成绩,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组织专项考核,也可以与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考核结合起来一并考核。每年提前制定下发具体考核方案,通过查阅网站和相关资料、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并划分等次,考核结果=平时考核×20%+社会评议×10%+年终考核×70%,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依据,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考核情况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厅)牵头组织,可以指定政务管理服务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
(三)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四)公开效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公众的满意度、获得感是否增强。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线上方式,根据评议内容,设计问卷调查表或进行满意度调查,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第七条 社会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编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面向社会开展自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评议情况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评议情况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