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之(四)
陈长松、张亮等9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
【基本案情】
一、聚众斗殴
2017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长松、段周源、陈晨、莫均伟、滕青松等9人先后分别在麻阳高村镇西城商夏大楼“帝豪夜店”酒吧下公路处、县中医院收费大厅外、县交警大队门前公路上多处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使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故意伤害
2016年12月26日20时许,在麻阳锦和镇凤凰国际KTV,被告人滕建斌与滕黎明、熊伟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田平、龙成建(已判刑)、滕海铭等人知悉后,随即田平持械追打滕黎明、熊伟等人,并将滕黎明头部、左手打伤。
2016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长松因与蒋宗铭及其女友发生口角。陈长松与“麻子”手持砍刀将蒋宗铭砍伤,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6年9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亮与黄粽平、李凡林、李崎(均另案处理)在郭公坪乡米沙村公路边董家上码头与李坤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 致使多人受伤。之后张亮、黄平、李凡林等人再次将黄前存、黄渊琳打伤。
三、寻衅滋事
2017年2月14日晚上10时许,在麻阳高村镇,因言语上的问题,被告人陈长松与王鹏、张敏(均另案处理)对李宜安和张帆进行挑衅,随后三人对李宜安、张帆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李宜安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结合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长松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亮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段周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被告人莫均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被告人张吉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田平犯聚众斗殴罪、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傅云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滕青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张亮先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又申请撤诉,威廉希尔体育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准许张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陈长松、张亮、段周源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一股当地的恶势力,对当地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打击了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