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之(十)
申国庆等7人开设赌场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前后,被告人申国庆、袁先明、罗俊铁、黄冯及周燕(在逃)、方奔(另案处理)纠集在一起,先后分别在洪江市黔城镇古城社区居委会老爷巷21号申国庆家、黔城镇古城社区王有为故居、黔城镇小江村等处开设流动赌场。其中被告人袁先明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处理社会上关系,对赌场提供安全保护;申国庆、罗俊铁、方奔、周燕、黄冯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在赌场中坐庄、撑方;为保障赌场正常运转,赌场雇请被告人曾小龙以及舒伟伟(另案处理)、张师沅(在逃)等人在赌场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向开虹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申继贵(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期间,为获取不法利益,赌场内部人员之间、赌场与外部社会涉嫌涉恶人员之间先后多次发生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2018年春节前后至2018年8月初,被告人申国庆又先后分别在其家里及黔城镇小江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并雇请安排被告人黄江负责在赌场中抽头渔利,申继贵(另案处理)负责联系场地、采买等后勤工作。
【裁判结果】
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申国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袁先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罗俊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向开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小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申国庆、袁先明、罗俊铁、黄冯等恶势力犯罪分子多次分别在洪江市黔城镇等地、特别是在国家4A景区黔阳古城内开设流动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众多;期间,为获取不法利益,赌场内部人员之间,赌场与外部社会涉嫌涉恶人员之间多次发生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破坏黔阳古城的形象和社会治安,影响极坏。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该伙恶势力犯罪分子,有力打击遏制了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当地特别是黔阳古城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当地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